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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目录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会员  ···················· ····3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4

第四章   基层组织  ······················ 5

第五章   学生干部······················· 6

第六章 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7

第七章   附则··························8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校学生会组织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学联和学生会组织章程。

    第三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反映广大同学的意愿。

    第四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领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做既有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又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跨世纪合格人才;

(二) 团结全院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我国国情,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带领全院同学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三) 发挥联系全院广大学生与校、院党政部门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切身利益;

(四) 组织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 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在学院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结合自己的特点,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按照广大同学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全院同学开展学术科技、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社区援助及文体等活动;

(六) 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收集相关反馈意见;积极协调同学之间、同学和老师的关系。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学院的民主管理并及时地反馈各种信息;协助我院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广大同学热爱集体,乐于为集体做贡献的精神,促进有我院特色的院风和学风建设;

(七) 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联系,加强与我校学生会及兄弟学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互相交流经验,发展与社团等其他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单位的友谊合作,沟通我院与社会的联系,以便给同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取得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在校全日制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均为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凡会员必须支持学生会工作,自觉履行其义务,行使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二) 通过符合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讨论和决定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在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文化、娱乐和体育等方面的团体和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受到不公平或不适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问题时,有权请求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帮助和解决;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和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的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会员有维护学生会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代会)

    (一)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的同意,根据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审议和通过上一届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的重要问题;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综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学生会代表大会提案,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4、审议、修改并通过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5、选举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主席团;

    (四)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2、按时出席学生代表会;

       3、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

    (一)常任学生代表由学院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代会选举通过产生,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则相应改变;

(二)常代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学生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常代会由常任代表会议主任召集和主持;

(四)常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五)武汉工贸职业学院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1、密切联系广大同学,代表同学权益,反映同学意愿,沟通同学与我院各级部门、老师的关系;

     2、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代表全院同学开展学生会的工作;

     3、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问题;

     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添或撤销所属职能机构;

     5、制定、修改并通过常代会各项制度和工作条例;

     6、协助院里指导活动任务传播学院各班级班委会的工作;

    (六)学生常代会对学生代表负责,受全院同学监督;

    (七)常任代表要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和精神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各班班委会是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班级的基层组织,在院行政、院团委、院学生会的领导下与本班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班委会的班干部须经全班学生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向全班同学报告工作并接受全班同学监督。

    第十四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可比照院学生会组织机构模式,适当设置。

    第十五条 班委会换届选举、班干部调整由学生会监督选举,选举结果及时报学生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班的评优活动应邀请学生会干部出席并监督评优过程;各班学生对在各项评优活动的程序和结果有不满意的可以向学生会主席团投诉。

    第十七条 班委会 

    (一) 班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制定班级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全班学生会议,综合同学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紧密联系全班同学,代表班级利益,反映同学意愿,沟通同学与院学生会及各部门的关系;

     4、对院学生会有建议、监督权力和民主评议的权力;有权参加院内每学期一次的院干述职大会。

(二) 班委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倾听全班同学呼声,及时向院学生会反映意见;

  2、班委个班干部按时出席学生会召开的各级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3、认真履行班干部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学生会负责与各班委联系的部门为秘书处,班长应接受学生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帮助,班委各代表应接受其所对应的学生会部门的领导与指导。


第五章  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为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和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二)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接受老师指导,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

   (三)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实事求是,严于律己,起好带头作用;

   (四)学习刻苦,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第二十条 在特殊的情况下,可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撤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评比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者不符合学生会干部要求的,将受到相应处分。分为:口头批评;警告;停职检查;撤职。


第六章 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一、为加强对全校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制定制度。

二、学生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三、学生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四、校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院(系)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院(系)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五、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六、述职人员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

七、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八、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九、述职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本制度要求全体学生会全体干部认真遵守执行。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修订权属于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及细节制定权属于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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