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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贸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学历文凭资格,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名称:武汉工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448号 

     学校互联网域名:http://www.whgmxy.edu.cn

      学校英文名称:Wuh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Trade

      学校性质: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坚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

接受省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订。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第六条 学校办学方向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优先为革命老区培养急需的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校系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

科教育为主。

  第八条 专业设置:学校现设有财经商贸类、土木建筑类、装备制造类、文化艺术类、旅游类、电子与信息类、公安与司法类、农林牧渔类、教育与体育类等学科,以后根据发展,逐步扩大。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为主,逐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

  第九条 办学规模:学校计划到2026年学历教育达到5000人的规模。学校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办出特色求发展,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努力把学校办成充满活力,富有特色,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  学校注册资本675万元,其中,举办者武汉新迪纺织有限公司投资675万元。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武汉市教育局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院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党委对学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 ,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校决策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长由举办者董事长担任或由举办者指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和董事若干名,由5-9人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校长经董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董事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董事会或者经董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推选。
    董事长和董事名单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增补和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机构及人员编制;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学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汇报,审议决定学校的重要事宜,重要会议形成纪要。

(二)根据工作需要,董事长可临时决定召开董事长会议或董事会全会,研究解决学校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工作重要性,校长可提请董事长召开董事会研究解决学校的重要、紧迫问题。董事会开会事先要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董事会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四)董事会决策机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机构、人员编制;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校长,聘任或解聘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和完善精干、高效的行政机构。建立党、团组织,工会和学生会。按照职责规定,完成好各自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正副校长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素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所担负的职务相适应的学历。正、副校长最高年龄一般分别不超过7068岁。设副校长2——3名,协助校长做好学校领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推行“严格三定,两级聘任”为主要原则的聘任制和合同制,由校长直接聘任各处、系(院)负责人(聘任财务处处长,经董事会同意),报校董事会备案。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根据定编、定岗情况,优化组合其工作人员,有效地把人、岗、责、权、利结合起来,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六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法人代表由学校董事长担任。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总资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学费及住宿费收入、社会捐赠、科研及服务性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中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入全部用于高等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的学费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举办方不要求取得办学回报;

  (二)学校全部收入用于教育事业,确保学校高等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属于学校所有,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卖、转让和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公示。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等其他服务性收费标准,根据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采取公开公示自愿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 月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应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披露审计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不得直接决定解散学校,学校终止应依法经过审批,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财产应按下述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学校教职工

四十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教职员工可通过教代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四十一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需定岗,按岗用人。学校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解聘。
  四十二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二)接受继续教育;
(三)知悉
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及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三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
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学生
  第四十四 学生是指被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
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参与学
民主管理,对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省(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参加实习、实训和创、创新等活动;
(六)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
学校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七)对取得优秀
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献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给予表彰奖励;
(八)因违反法律法规和
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如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
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根据《武汉工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毎两年为一届,毎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在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工作,学术上有造诣,公道正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分别由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经
长批准可延期1-2年。
(四)根据需要,
校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五十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
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等研讨;对学校科研工作和学术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提供学术咨询。
(二)对
学校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成果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三)指导
学校学术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
学校学术奖惩政策,制定学术规范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和知识产权纠纷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查评议
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级;对申报校级以上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验收学校科研和教研项目。
(六)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
学校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
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一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 以上董事同意。章程草案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章程的修改,应该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解释权归武汉工贸职业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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